2023中级社工法规政策-小白急救24页纸
第八章 我国烈士褒扬与优抚安置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烈士褒扬法规与政策
1、烈士褒扬金: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
2、一次性抚恤金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范围,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2)《工伤保险条例》 范围,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工资的烈士遗嘱特别补助金; (3)不属于规定范围的烈士遗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标准为烈士牺 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
3、定期抚恤金
(1)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或者收人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 平均生活水平的;(2)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正在上学而无 生活来源的;(3)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4、烈士遗属待遇:医疗优待、入伍优待、教育优待、就业优待、住房优待、供养优待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可在光荣院、敬老院集中供养)。
第二节 军人抚恤优待法规与政策
(一)死亡抚恤的具体规定
1、死亡抚恤对象: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
2、死亡抚恤的待遇
类型 | 主要内容 |
一次性抚恤金 | (1)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 人生前40个月的基本工资; (2) 病故的,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 基本工资。 (3) 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4) 获得军队军区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 (5) 立一等功,增发25% ;立二等功的,增发15% ;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
定期抚恤金 | (1) 父母、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 生活水平的; (2)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3)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因上学或残疾无生活费来源且军人 生前供养的。 |
3、残疾军人抚恤
(1)1级~4级残疾军人—国家供养终身;(2)分散安置护理费:因战、因公一级二级残疾—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50%;因战、因公三级四级残疾—40%;因病1级~4级—30%。
第三节 退役士兵安置法规与政策
1、安排工作(人民政府安排)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2、退休安置(中级以上的士官):年满55周岁;服现役满30年;因战、因公致残评
定1级~6级残疾;基本丧失工作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