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级社工法规政策考试复习第三章

更新时间:2023-10-07

2023年中级社工法规政策考试复习第三章

2023中级社工法规政策-小白急救24页纸

第三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第一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社会救助的总体要求

1、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2、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3、社会救助协调机制;4、社会救助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5、社会救助信息管理(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二)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1、形式(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2、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3、政府购买服务(委托、承包、采购4、社会工作服务;5、对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支持。

第二节 最低生活保障及特困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法规与政策

1、低保对象资格: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配偶;(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3)已成年但生活不能独立子女(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子女);(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长期居住人。

3、不计入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2)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人员;(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情况。

4、单独提出申请的情形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

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其他规定。

5、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家庭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其他。家计调查中不计入家庭收入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2)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或提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

6、低保动态管理

(1)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每年核查一次;

(2)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每半年核查一次;

(3)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的—终止审核确认程序。

(二)特困人员供养法规与政策

1、特困人员对象范围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备以下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无劳动能力情形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基本原则:坚持托底供养;坚持属地管理;坚持城乡统筹;坚持适度保障;坚持社会参与。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程序【最新规定】

方面

主体

时间

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意见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7天

材料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5、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形式

(1)内容:基本生活条件、生活不能自理给予照料、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住房救助、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救助;(2)形式:分散供养、集中供养。

6、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类型:公建公营模式;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探索合建合营模式。

第三节 受灾人员救助与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灾害人员救助法规与政策

1、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工作实行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1)国家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救助活动;

(2)国务院应急管理部: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具体工作及国家减灾的具体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救助工作;

(4)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协助救灾、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

2、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工作—重点范围

阶段

内容

常态减灾阶段

鼓励参与日常减灾工作

紧急救援阶段

统筹引导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参与

过渡安置阶段

协助灾区政府开展受灾群众安置、照顾工作

恢复重建阶段

及时了解灾区恢复重建需求

(二)医疗救助法规与政策

1、救助的对象:(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2)特困供养人员;(3)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2、救助的形式

(1)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3、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办理)。

4、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

(1)公共财政预算和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资金;

(3)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4)按规定可用于城乡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四节 教育救助与住房救助法规与政策

(一)教育救助

1、救助的形式: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俭学;

2、未成年人教育救助的对象和工作目标

(1)对象: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城乡低保、农村特困家庭;

(2) 目标:农村五保和城市“三无”对象未成年人,实现普通中小学免费教育;城乡低保和农村特困户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实现“两免一补”,高中阶段提供学习和生活补助。

3、高效高职中职院校教育救助政策:国家奖学金制度;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家助学贷款

政策;免费教育范围;学校的责任。

(二)住房救助

1、住房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2、住房救助方式: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

3、住房救助申请—城镇家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人、财产状况—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保障。

第五节 就业救助、临时救助与法律援助法规与政策

(一)临时救助

1、家庭对象:因意外事件(火灾、交通意外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2、个人对象: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的(没有本地户籍限制)。

3、救助方式: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

(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1、救助形式:救助站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

2、救助内容:食物、住处、医治、联系亲属或单位、乘车凭证;

3、终止救助情况:提供虚假个人情况;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擅自离开救助站的。

(三)法律援助与国家司法法规与政策

1、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1)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

2)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

3)申请支付劳动报酬或者请求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进城务工人员。

2、非刑事案件中,下列情况不受经济困难限制

(1)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2)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3)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4)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利益。

3、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支付救助金、思想疏导、社会救助等。

4、司法救助标准:案件管辖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36个月的工资总额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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